(2017)川09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凌远付、李兴光、申仁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申仁军,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农民,住蓬溪县。被执行人:李兴光,女,汉族,1936年3月5日出生,农民,住蓬溪县。被执行人:凌远付,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农民,住蓬溪县。申仁军申请执行李兴光、凌远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1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元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