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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执2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曾令焱、福建省南安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焱,福建省南安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2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令焱,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文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916034K。法定代表人黄春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令焱依据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南劳裁案字第10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南劳裁案字第280号仲裁裁定书,裁定撤销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南劳裁案字第103号仲裁裁决书。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南劳裁案字第10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