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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付彦铭、凌治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彦铭,凌治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付彦铭,男,生于1982年10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马秀恒,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凌治鸿,男,生于1984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付彦铭与凌治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凌治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凌治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付彦铭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陈光华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