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文奇、任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王文奇,任建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火车站广场南龙盟世纪名苑商业楼1楼5号。负责人:陈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姜霞,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奇,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林,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建东,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奇、任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的事实在卷宗内无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原判决关于王文奇与任建东已经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后,任建东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不清;原判决关于王文奇的误工费主张认定事实不清且超诉讼请求判决;原判决遗漏了对二次鉴定鉴定费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俞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