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149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宏盛钢管租赁站与江苏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宏盛钢管租赁站,江苏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宏盛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四旺村一组。经营者:徐金根,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志杰,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333号。法定代表人:丁忠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宏盛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序列。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春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