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执邹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恢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邹红,男性,1982年9月2日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邹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自流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邹红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12216.83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132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4483.26元,申请执行费3083.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运河审判员 郭礼平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仕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