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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谢选雷、刘国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谢选雷,刘国有,谢爱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1、5、11、13号、广州大道南874-896号(双)的101房,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9号、广州大道南872、900、902号的201和301房。负责人:肖万满,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谢选雷,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刘国有,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谢爱钗,女,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选雷、刘国有、谢爱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6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谢选雷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且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