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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青菊、李小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青菊,李小坡,李伟,李永军,杨金秀,雷建卫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青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岗(系杨青菊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坡(又名李坡)。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跃进,石家庄市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跃进,石家庄市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军(又名李追角)。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跃进,石家庄市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秀。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跃进,石家庄市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雷建卫。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韶刚,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青菊因与被上诉人李小坡、李伟、李永军、杨金秀、雷建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1991年以被上诉人李永军为包头,由李永军出面承包了行唐县南豆庄村委会大河河滩地一块,面积55亩,当时参股人员有李双印(杨青菊丈夫)、丁连成、李军秋、李正国、王喜琴、李街子。承包后,七家分开独立经营。承包费由其他六户交给李永军,然后由李永军一并交给村委会。承包期满后,杨青菊继续按照参股份额经营承包土地。二审期间,行唐县城寨乡南豆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1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李小坡承包大队河滩地55亩中确实包含杨青菊的股份。故原审判决对于承包期满后,发包方是否将杨青菊耕种的土地进行收回、杨青菊是否在以李小坡为承包人的承包地中享有股份的事实未予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青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靖代理审判员 卢 亮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