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36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彭惠娴与杨进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惠娴,杨进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6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惠娴,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杨进权,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原告彭惠娴与被告杨进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杨进权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向原告彭惠娴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844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9.51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进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广东省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进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木根镇营业所有存款人民币820.74元,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至2018年3月18日,如需继续冻结,请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冻结期满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将依法自动解除冻结);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粤X×××××号小型汽车一辆(该车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3月1日止,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期满后,被查封的车辆将依法自动解除查封),由于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扣押处理;另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广西,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发函委托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至今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8953.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查封的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6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振祥执行员 刘德剑执行员 肖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圣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