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小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1刑初88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小元,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小元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犇、书记员李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小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1日10时30分,被告人郭小元驾驶鄂A×××××白色丰田牌轿车到嘉鱼县陆溪卫生院放射科,趁办公室无人,将放射科暗室内的五盒共计750张医用干式胶片盗走。经鉴定:被盗胶片价值4500元。破案后,被告人已退清全部赃款。指控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盗物品发票等书证;2、证人雷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郭小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小元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11时36分,被告人郭小元驾驶自己的白色丰田牌轿车到嘉鱼县陆溪卫生院放射科,欲收购废胶片时,见办公室无人,便将室内的一箱价值4500元,内装五盒共计750张医用干式胶片盗走。破案后,被告人已退清赃物折款及赔偿款共计1.2万元,已返还被害单位。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嘉鱼县陆溪镇卫生院报案材料:2016年11月25日9时,发现卫生院放射科暗室内一箱医用干式胶片被盗,内有胶片5盒,共750张,损失价值1.2万元;2.证人雷某证言:11月25日9时我在陆溪卫生院上班,我发现放在放射科一箱DR胶片不见了,胶片是11月18日放在暗室里的。每箱有5盒,每盒150张,共750张,价值约1.2万元。放射科门口有监控摄像;3.江西智琛贸易有限公司送货单:2016年11月9日,干式胶片750张、单价16元、金额1.2万元;(附增值税发票一张、金额1.2万元。);4.嘉鱼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富士医用干式胶片价值4500元;5.嘉鱼县陆溪卫生院视频截图4张;6.郭小元指认现场照片2张;7.被告人之妻曹乙英退赃款1.2万元及嘉鱼县陆溪镇卫生院领赃款1.2万元条据各一张;8.被告人郭小元供述:2016年11月份,我开着自己的白色丰田雷凌轿车从武汉到嘉鱼陆溪的金矿准备收购废品,但没收到,我就到陆溪卫生院准备收点废胶片,我在放射科等医生时,见放射科地上放了一箱干胶片,我就把他搬走了,放在我车子的后备箱,开车回了湖南。胶片是新的,数量不清,我回老家后就将胶片烧了,提炼了银子,但不知提了多少银子。我老婆赔偿了陆溪卫生院1.2万元;9.嘉鱼县公安局到案经过:2017年2月28日13时,我队民警在鱼岳镇疾控中心门口将郭小元抓获,并接受讯问;10.身份信息:郭小元、生于1972年7月2日。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盗罪。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并退清赃款和赔偿因盗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小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翠蓉人民陪审员 杜金凤人民陪审员 王兴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京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