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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尾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尾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尾香,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半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杨仲波,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尾香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谢某5,被告人谢尾香及其辩护人杨仲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4年4月间,被告人谢尾香虚构自己投资上海房地产开发,以搭股投资房地产生意可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分别骗取5名被害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138万元,分别为林某51.5万元、缪某317万元、黄某230万元、黄某129.5万元、谢某5和黄某110万。期间偿还被害人谢某511.8万元。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谢尾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被告人谢尾香辩解其仅向林某借款30万元,其中分给谢某515万元,自己已还款11万元,实际仅欠4万元,起诉书指控的其余事实均不属实。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尾香虚构投资上海房地产的事实不清,有违常理,借款数额仅有30万元有转账凭证,其余没有相关书证,被告人又予以否认,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2004年还款协议书并未经过双方协商,被告人谢尾香不识字,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谢尾香虚构自己投资上海房地产开发,以搭股投资房地产生意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林某、缪某3、黄某2、黄某1、谢某5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38万元。期间,被告人谢尾香已偿还谢某5、黄某1人民币11.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3年2月至2004年4月,被告人谢尾香以上述事由,陆续骗取被害人林某投资款合计人民币51.5万元。2.2003年9月,被告人谢尾香以上述事由,骗取被害人缪某3投资款17万元。3.2003年5月至12月,被告人谢尾香以上述事由,陆续骗取被害人黄某2投资款共计30万元。4.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谢尾香称其与被害人黄某1合股投资苍南县龙港镇礼品城房地产已获利,以陆续投资上海房地产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1投资款29.5万元。5.2004年初,被告人谢尾香以其投资的上海房产办理房产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5、黄某1夫妇人民币10万元。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谢尾香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2003年2~3月间,其经黄某1介绍认识谢尾香,谢尾香称其投资上海房地产生意需要融资,搭股房地产生意赚钱快为由,鼓动其投资,于是其先后通过张某1从陈某1处、通过陈某2从他人处、从蔡某处借款50余万元投资到谢尾香处,但谢尾香一直未还款。2004年4月22日,在黄某1的见证下,其在谢尾香家与谢尾香核实共投资借款51万元,由缪某3书写一份还款协议,谢尾香在协议上按指印确认。另证实黄某2投资到谢尾香的房地产项目资金,其经手的有从王某2处借款20万元、从陈某3夫妇处借款2笔合计10万元,当时黄某2将钱交给谢尾香时,自己在场。2.被害人缪某3的陈述,证实2003年9月,谢尾香称其在上海搭股投资亲戚董某2的房地产生意,可以介绍其到董某2的上海公司上班,并提议其搭股投资上海房地产项目,于是其从黄某3处借款15万元加上自己的2万元,合计17万元搭股在谢尾香名下。2003年年底,谢尾香带领其、林某、黄某2、黄某1等人到上海考察房地产项目,但没有见到老板董某2,于是大家起疑,纷纷要求谢尾香还款。2004年4月22日,其和父亲缪某2、母亲林某以及黄某2、黄某1一起到钱某金鑫公寓谢尾香家中,经双方核实,确定林某投资额51.5万元,缪某3的投资额17万元,谢尾香在还款协议上捺印确认。3.被害人谢某5的陈述,证实谢尾香是其小姑姑,2001年期间,其妻子黄某1出资29.5万元搭股谢尾香购买龙港礼品城房子,后谢尾香称该笔资金投资到上海房地产公司,最后无影无踪。2003年9月,谢尾香还款10万元。2004年初,谢尾香称其上海房子办理房产证需要资金,骗取其人民币10万元。同时证实谢尾香通过其妻子黄某1介绍到林某、黄某2处,谢尾香称其在上海投资房地产,利润可观,以此为由陆续从林某、黄某2处骗取资金。林某、黄某2发现被骗后一直向谢尾香追债。2004年4月,林某要求谢尾香将借钱的事情讲清楚,双方写个协议,黄某2、黄某1在场见证。2004年5月,谢尾香举家负债外逃,其在谢尾香钱某家中发现谢尾香儿子上某2写的诀别信。2013年其在福建省福州市找到谢尾香,在同族亲戚在场的情况下,谢尾香承认自己以房地产投资的名义骗钱,经过对质后,谢尾香写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具结欠条后才还款1.8万元。4.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2001年,谢尾香以搭股投资龙港镇礼品城地基为由,骗取其投资款29.5万元;2002年,谢尾香又称已将其搭股的龙港镇礼品城房子出售,所得款项继续投资上海房地产。另证实谢尾香经其介绍,到林某、黄某2处宣传自己在上海投资房地产生意,利润可观,陆续从林某、黄某2处以投资房地产为由骗取资金。2003年底,谢尾香称上海房子需要办理房产证为由,骗取其10万元。谢尾香先后两次带领其去上海“考察”房地产项目,其中第2次谢某5、黄某2、林某等人都有去。2004年4月22日,林某、缪某3与谢尾香签订协议,其和黄某2在场,双方核对后确定林某、缪某3合计投资68万元。此后,谢尾香举家外逃,直至2013年在福建被谢某5发现,经过核对,谢尾香具结一张30万元欠条给谢某5,此后仅还款1.8万元。5.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实2003年3~4月,谢尾香和其女儿黄某1到其家中,谢尾香称其搭股董某2上海房地产开发项目,非常赚钱,其信以为真。同年5月开始,其经林某介绍,从王某2处借款20万元,从玉珠处借款5万元、从陈某3处借款5万元,全部拿给谢尾香投资房地产生意。6.证人缪某2的证言,证实2003年,谢尾香经常到其店里玩,自称有个亲戚董某2在上海做房地产开发需要投资。2003年底,林某称其共投资51.5万元,投资到谢尾香处的还有黄某2、黄某1、谢某5,投资人开始怀疑于是要求谢尾香带着去上海看投资情况,投资人去了上海后并没有见到谢尾香所称的老板董某2,于是纷纷要求谢尾香还款。2004年4月,谢尾香打了两张欠条给林某和缪某3。7.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实2004年,其和妻子谢玉香专门到苍南,当面与谢尾香对质,告诉谢尾香的债权人,自己与谢尾香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没有让谢尾香以其名义向他人借钱,况且当时其根本没有做房地产投资项目。收款人一栏署名“董某2”,收谢尾香、黄某2钱款的收条不是其出具。8.证人上某1的证言,证实落款时间为2004年4月22日的两份协议书,协议内容经过谢尾香与林某、缪某3等人商量好,自己作为证人在协议上签字捺印,谢尾香也在上面捺印。另证实2004年初,其家里根本没有投资房地产生意,自己在钱某镇骑三轮车,谢尾香做零工。9.证人上某2的证言,证实2002年至2004年之间,谢尾香家与董某2夫妇没有经济往来,当时家里经济很困难,父亲在钱某骑三轮车,母亲谢尾香也没有工作,家里没有什么收入。10.证人谢某2、谢某3、谢某4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2日,在龙港一宾馆内,谢尾香当着谢某5、黄某1和他们几人的面,承认骗了谢某5几十万元,经过结算,谢尾香出具一张30万元的欠条给谢某5。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03年,林某帮黄某2向其借款20万元,欠条是黄某2出具的,后来听说投资房地产被骗走了。12.证人陈某3、卢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黄某2通过林某的介绍到其处借款5万元;2004年初,林某又经手借款5万元,钱是在林某交付的,欠条是黄某2出具,后听说投资房地产被骗了。13.证人蔡某、陈某2、张某2、金某,4、冯某,4、陈某4、陈某5、许某2、陈某1的证言,证实2003年至2004年初,林某向其借款,称搭股谢尾香房地产项目,后听说钱被谢尾香骗走。14.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缪某3向其借款15万元。15.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证实印证了被害人林某所述其于2003年7月21日向蔡某借款30万元,转入谢尾香儿子上某2账户的事实。16.协议书2份,证实2004年4月22日,在黄某1、黄某2的见证下,谢尾香分别与林某、缪某3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谢尾香以投资房地产开发一事向林某融资51.5万元,向缪某3融资17万元,谢尾香丈夫上某1在协议上签字,谢尾香在协议上捺印。17.欠条,证实2013年5月12日,谢尾香向谢某5出具一份30万元的欠条,并在欠条上捺印。18.音频资料、光盘制作说明,经被告人谢尾香辨认该音频中出现的女性声音系其本人,可证实在谢某5一直追问谢尾香上海房地产投资、房产证办理的情况,谢尾香推脱称钱是搭股在董某2夫妇处,需要时间耐心等待。19.照片2张,印证被害人林某、黄某1、黄某2等人所述谢尾香于2003年底带领被害人到上海“考察”房地产投资的事实。2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谢尾香系被抓获归案。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尾香及本案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谢尾香于2001年至2004年间,虚构自己搭股董某2在上海投资房地产项目,以投资房地产可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缪某3、谢某5、黄某1、黄某2的投资款,在骗局被董某2戳穿后,携款外逃的事实。被告人谢尾香辩解没有诈骗行为,仅向林某借款30万元已基本还清,与黄某2、缪某3、谢某5、黄某1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信。关于本案的诈骗数额。被告人谢尾香骗取林某、缪某3款项51.5万元、17万元,有经过双方结算确认的协议书和被害人陈述、在场证人黄某2、黄某1、上某1证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谢尾香骗取被害人谢某5、黄某1夫妇39.5万元,谢某5、黄某1对被骗经过作了详细的陈述,并证实谢尾香期间已还款10万元,2013年经双方结算谢尾香具结30万元欠条,该陈述得到在场证人谢某2、谢某3、谢某4证言的印证,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谢尾香骗取黄某2的数额,黄某2自述被骗100余万元,但该数额缺乏欠条、还款协议等结算凭证,难以认定,对于其中30万元是通过林某向王某2、卢某、陈某3借款,该笔资金来源除了被害人黄某2陈述外,还得到经手人林某和出借人王某2、卢某、陈某3证言的证实,故应认定黄某2被骗数额为3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尾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尾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尾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6.2万元,分别返还被害人林满香51.5万元,返还被害人缪兴荣17万元、返还被害人黄庆林30万元、返还被害人谢尚锦、黄红梅27.7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民城人民陪审员  曾文怡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