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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9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登清、常某等与杨德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清,常某,杨德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968—1号原告:陈登清,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手机号17684555219.原告:常某。被告:杨德田,男,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手机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原告陈登清、常某诉被告杨德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德田驾驶的鲁H×××××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德田驾驶的鲁H×××××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