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宜宾县柏溪镇红伟五金交电经营部与宜宾县鑫辉装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柏溪镇红伟五金交电经营部,宜宾县鑫辉装饰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柏溪镇红伟五金交电经营部,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振兴路南侧(振兴小区)1-1-29号。经营者:万伟,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宜宾县鑫辉装饰经营部,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迎宾路1幢1层C-7号。经营者:罗运根,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宜宾县柏溪镇红伟五金交电经营部与宜宾县鑫辉装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兴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