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454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范某,女,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张某静与被范某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张某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美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