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言与被告孙红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言,孙红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975号原告:张言,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孙红照,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张言与被告孙红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言撤诉。案件受理费53.75元,减半收取计26.88元,由原告张言自行承担。审判员  温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