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951宜兴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徐舍镇家华自选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徐舍镇家华自选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951号原告:宜兴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诸桥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月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其,该公司职员。被告:宜兴市徐舍镇家华自选商店,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潘家坝农贸市场内。经营者:汪伯华。原告宜兴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徐舍镇家华自选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宜兴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宜兴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