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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7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与熊名前等两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熊名前,钟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7民初169号原告: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负责人:刘小军。委托诉讼参加人:马达远。委托诉讼参加人:徐春红。被告:熊名前。被告:钟婷。原告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与熊名前、钟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被告熊名前、钟婷已于2017年6月17日交清了所欠的按揭逾期款16,558.83元,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原告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建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