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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段蝶申请执行遂宁市创星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凤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蝶,遂宁市创星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蝶,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遂宁市创星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凤。被执行人杨凤,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关于段蝶申请执行遂宁市创星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凤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仲裁委遂劳人仲案字(2016)580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