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华彩文与廖文强、蓝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彩文,廖文强,蓝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657号原告:华彩文,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上杭县。被告:廖文强,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蓝凤香,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华彩文与被告廖文强、蓝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彩文到庭参加诉讼,廖文强、蓝凤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彩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廖文强、蓝凤香立即归还华彩文借款25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7月1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华彩文与廖文强系多年的朋友关系。2015年11月间,廖文强以其经营强强红木家具店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华彩文借款50万元。同月17日,华彩文将借款50万元存入廖文强在上杭县工商银行的账户中,廖文强当即写下借条一张,载明借款50万元,月息1.4%(即每月利息7000元),每月20日付息。2016年7月开始,廖文强不按期付息,经华彩文催要,2016年7月22日廖文强在原借条上书面承诺在2016年12月25日前归还借款25万元,在2017年5月前还清余款25万元,每月按7厘(即月息0.7%),如果没有准时还款,按原利息执行。后廖文强未按约定还款,经华彩文多次催讨,廖文强至今未归还本息。借款时蓝凤香系廖文强的妻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廖文强、蓝凤香经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作答辩,对华彩文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廖文强、蓝凤香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廖文强以其经营强强红木家具店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华彩文借款50万元,2015年11月17日华彩文将借款50万元存入廖文强在上杭县工商银行的账户中,廖文强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本人(借款人)廖文强(身份证号码:)今借到(出借人)华彩文(身份证号码:)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月息1.4%,每月计利息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每月20日付息。借款人:廖文强。借条出具时间:2015年11月17日。”借款后,廖文强按约付息至2016年7月17日。其余款项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协议内容由廖文强书写在原借条上,即在原借条上另载明:“经协商于2016年12月25日前还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整)。还有贰拾伍万元于2017年5月份前还清。(每月7厘付息)。(如果没有准时还款,按原利息执行)。廖文强2016.7.22.”。后经华彩文多次催要未果。华彩文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廖文强出具的借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清单一张、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及华彩文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华彩文与廖文强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廖文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限期清偿。华彩文要求廖文强归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7月1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廖文强、蓝凤香在本案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向华彩文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负共同清偿责任。廖文强、蓝凤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廖文强、蓝凤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华彩文借款25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7月1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廖文强、蓝凤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五连人民陪审员 刘世龙人民陪审员 王五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廖文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条款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