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爱峰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峰,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611号原告:李爱峰,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刘敏,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原告李爱峰诉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峰撤回对被告刘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李爱峰承担。审 判 长 姚志强审 判 员 李东民代理审判员 申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