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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爱峰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峰,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611号原告:李爱峰,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刘敏,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原告李爱峰诉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峰撤回对被告刘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李爱峰承担。审 判 长  姚志强审 判 员  李东民代理审判员  申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