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4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彪与张勇蔡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彪,张勇,蔡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4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彪,男。被执行人张勇,男。被执行人蔡欢,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