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崔洪志诉被告沈阳市昱美登结构件加工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志,沈阳市昱美登结构件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298号原告:崔洪志。被告:沈阳市昱美登结构件加工厂。投资人:赵玉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洪志诉被告沈阳市昱美登结构件加工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洪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