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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与被告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X村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何某某,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X村X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823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X村X组。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X村X组。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X村X组。系原告何某某母亲。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X村X组。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X村X组。系原告何某某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军,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洁,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X村X组。负责人:曹某某,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与被告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X村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何某某、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何某某、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谭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艳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