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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翟风霞与曾跃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风霞,曾跃来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313号原告:翟风霞,女,汉族,籍贯江苏省邳县,无固定职业,现住和静县。被告:曾跃来,男,汉族,籍贯湖南省汉寿县,职业不详,原住库尔勒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风霞与被告曾跃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翟风霞以被告无法找到,欠款无法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风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7.03元,减半收取508.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翟风霞负担。审 判 长  董 瑞审 判 员  马国勇人民陪审员  周梦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郜翠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