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建华申请执行王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建华,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614号申请执行人蒋建华,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蒋建华申请执行王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李春明已强制扣留王辉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