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小京诉王国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京,王国宏,郭维权,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564号原告刘小京,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王庄子村南街106号。被告王国宏,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2号3楼3门3层3号。被告郭维权,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5号乙悦宏国际酒店。被告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5号乙悦宏国际酒店海淀酒店5层1867室。法定代表人赵景峰。本院在审理刘小京诉王国宏、郭维权、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刘小京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刘小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