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与米胜明、刘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米胜明,刘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4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住所地:孝昌县城区东洪花大道*号。代表人:吴海明,该行行长。被告:米胜明,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告:刘海霞,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址同上,系米胜明之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与被告米胜明、刘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柳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闵 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