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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梁建鑫与张士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鑫,张士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014号原告:梁建鑫,男,1936年5月10日生,汉族,原住安徽省来安县,现住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士江,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梅,该公司员工。原告梁建鑫与被告张士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滁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梁建鑫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士江、太平洋财保滁州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建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鑫撤回对被告张士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梁建鑫负担。审判员  查凤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