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亮、古玉凤与被告王帅、龚勋、沈阳市晨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亮,古玉凤,王帅,沈阳市晨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龚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166号原告:张玉亮。原告:古玉凤。被告:王帅。被告:沈阳市晨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龚勋。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原告张玉亮、古玉凤与被告王帅、龚勋、沈阳市晨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立忠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之女张世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622520元,丧葬费2672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9785.5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误工费8000元,共计:777034.5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6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3日19时20分许,被告王帅驾驶被告沈阳市晨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辽AE80**号重型货车,沿圣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望花中街146号北侧时,与陈明辉骑电动自行车驮张世琴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张世琴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沈阳市交警支队大东大队认定被告王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王帅因交通肇事一案,已由大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并由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被告王帅的行为给原告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请法院依法判决。经本院审查:2016年11月23日19时20分许,被告王帅驾驶被告沈阳市晨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辽AE80**号重型货车,沿圣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望花中街146号北侧时,与陈明辉骑电动自行车驮张世琴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辽AE80**号车辆又与雷成海在道路北侧由东向西行走刮碰。事故导致张世琴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陈明辉受伤,雷世海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该事故经沈阳市交警支队大东大队认定被告王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王帅因交通肇事一案,已由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了公诉。二原告也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相关费用。本院认为,二原告已经就损害赔偿问题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再次单独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的诉讼主张属于重复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亮、古玉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