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秦春祥与蚌埠市淮上拆迁有限公司、秦春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春祥,蚌埠市淮上拆迁有限公司,秦春林,刘美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252号原告:秦春祥,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淮上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大道4519号办公楼243室。法定代表人:刘伟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春林,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刘美荣,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春祥与被告蚌埠市淮上拆迁有限公司、秦春林、刘美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秦春祥负担。审 判 员 王隽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简 寻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