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四执指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双辽市双兴粮贸有限公司、曹玉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双辽市双兴粮贸有限公司,曹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四执指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双辽市双兴粮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玉文。被执行人曹玉文,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辽西街西育委*组。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应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4月13日出具(2017)吉长信维证字第7602号执行证书,该证书载明申请执行标的为壹仟叁佰零捌万伍千零柒拾伍元零壹份;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担保费用、违约金。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依���上述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及居住地在双辽市,为了便于该案的执行,经本院研究决定,将该案指定由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辽市双兴粮贸有限公司、曹玉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执行员  田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