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梅与代瑞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梅,代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保39号申请人:杨梅,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申请人:代瑞刚,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人杨梅与被申请人代瑞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以被申请人代瑞刚名义委托理财产品的利息12750元,并提供自有存款2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杨梅自有存款2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代瑞刚所有的价值1275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