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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海思泰基电脑有限公司与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思泰基电脑有限公司,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594号原告:上海思泰基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油车村7046号1幢218室。法定代表人:冉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炜(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官小红(一般授权代理),女,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思泰基电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愿独任审理。原告上海思泰基电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上海思泰基电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思泰基电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233元,减半收取3,116.5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3,136.50元由原告上海思泰基电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一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