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4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韦惠海、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惠海,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韦惠海,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绵区。被执行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兴业县大平山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庞德坚,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韦惠海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权属登记情况、土地权属登记情况、银行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兴业县大平山镇玉贵公路旁有房地产,该房地产现已评估完成。但因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评估费,本院无法取得评估报告,致使无法处置上述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24执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谭惠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