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刑更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唐炳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炳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148号罪犯唐炳坤,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珠中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唐炳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判生效后,于2006年8月30日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于2010年1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至2030年1月28日止;2012年10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5年3月2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炳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累计获奖励分122.4分,确有悔改表现,可提请减刑九个月,并附有罪犯唐炳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但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唐炳坤减刑六个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唐炳坤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炳坤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22.4分。另外,罪犯唐炳坤为累犯,毒品再犯,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本院认为,罪犯唐炳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依法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但考虑到执行机关在报请时已作从严处理,故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再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炳坤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28日止),原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金华审判员 黎经耀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