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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泸西圭山煤矿运销有限公司与沾益县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西圭山煤矿运销有限公司,沾益县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泸西圭山煤矿运销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泉、赵晓瑞,云南颐高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沾益县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迁,该公司财务总监。住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坤,男,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斌,男,1976年9月27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泸西圭山煤矿运销有限公司与沾益县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抵押至银行,暂无法变现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 小 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建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