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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其明申请吴根妹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其明,吴根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特6号申请人:吴其明,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申请人:吴根妹,女,192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吴其明与被申请人吴根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其明称,其与被申请人吴根妹系母子关系,被告申请人于2003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14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吴根妹为失踪人,请求法院宣告吴根妹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根妹,女,1928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龙西村(2)梅巷里20号,系申请人吴其明的母亲。被申请人吴根妹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人无法联系,现已失踪14年。申请人吴其明申请宣告吴根妹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根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根妹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社区居委会证明、XX明、吴桂中的证词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人为失踪人。本案中,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系法定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申请人申请其为失踪人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根妹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柏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凤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