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63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本市建邺区,户籍地:本市建邺区。2006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3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徐某事先和常某约好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贩卖12克冰毒给常某。当晚,徐某携带6小袋毒品来到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1号宏普捷座A座803室,将毒品交给常某,收取人民币3000元,后被守候的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3.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具有累犯、贩卖毒品罪再犯的法定从重和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XX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