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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学红与耿辉、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红,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2494号原告:李学红,女,汉族,1959年10月6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村看杨路。法定代表人:耿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安群,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辉,男,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安群,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学红与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耿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红,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告耿辉共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安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耿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日,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36%,借款期限一年。2014年10月前的利息,被告已经实际给付,但本金一直未还。2015年1月1日,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续写《借条》一张。2015年10月12日,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辉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11月底前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以其家庭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但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耿辉均承认原告李学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耿辉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耿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耿辉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凌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鹏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