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668号原告:张某,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