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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668号原告:张某,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