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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盛发棉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盛发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树藩大街445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学,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光明,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武汉市盛发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洪北老河村。法定代表人:袁昌荣,该公司经理。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武汉市盛发棉业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处罚)一案,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鄂0114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的武汉市盛发棉业有限公司直接为代利华等17名员工缴纳2010年5月至2016年8月份期间的社会保险费418681.94元;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对武汉市盛发棉业有限公司罚款418681.94元。执行期间,本院向武汉市盛发棉业有限公司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其公司房地产均处于抵押状态,被执行人武汉市盛发棉业有限公司缴纳了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计19870.56元,交纳了部分款项,报告了公司财产状况,与员工达成了社保费补缴和解协议并作出了承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该公司现状,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盛发棉业有限公司暂无偿还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6)第050号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连斌审判员  刘汉金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桂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