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宋晓民与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民,李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210号原告:宋晓民,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娟,女,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宋晓民与被告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晓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晓民负担。审判员 曹秋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镜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