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修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修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34号罪犯吴修急,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6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修急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修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修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修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修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修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