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6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482号原告: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鹏,总经理。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元,退回原告200元。审 判 长 卢 妍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呼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