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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易高兵与陈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高兵,陈文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981号原告:易高兵,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文辉,男性,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高兵与被告陈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高兵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高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高兵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