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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追秀、陈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追秀,陈月娟,林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787号申请执行人:陈追秀,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奉化市。被执行人:陈月娟,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林培强,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追秀与被执行人陈月娟、林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月娟、林培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陈月娟、林培强尚欠申请执行人陈追秀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