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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安明与代至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安明,代至珣,余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05号申请人:孙安明,男,汉族,1960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代至珣,男,汉族,1968年0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申请人:余晓霞,女,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本院审理申请人孙安明与被申请人代至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安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渝0152民初1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余晓霞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XX街X号X幢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案外担保人孙挺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柏梓镇X街X组X组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政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