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荣花、王华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荣花,王华栋,吴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11号申请执行人:肖荣花,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阜城县,。被执行人:王华栋,男1973年7月1日出生,阜城县,。被执行人:吴利峰,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8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华栋、吴利峰在银行的存款189414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华栋、吴利峰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金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