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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建光申请执行胥和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光,胥和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建光。被执行人胥和君。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胥和君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部分存款予以扣划,剩余债权申请人暂缓执行,申请撤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佟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