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建光申请执行胥和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光,胥和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建光。被执行人胥和君。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胥和君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部分存款予以扣划,剩余债权申请人暂缓执行,申请撤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佟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