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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韩保生、卫辉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保生,卫辉市人民政府,卫辉市柳庄乡唐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1207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韩保生,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雷贯宇,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卫辉市卫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常运,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申忠,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红刚,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卫辉市柳庄乡唐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卫辉市柳庄乡唐庄村。负责人唐在庆,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袁明胜,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卫辉市柳庄乡唐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请撤销卫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新中行初字第171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韩保生、一审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保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雷贯宇,上诉人卫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卫辉市政府)委托代理人申忠、王红刚,被上诉人卫辉市柳庄乡唐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唐庄村委会)主任唐在庆、委托代理人袁明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政府于2002年7月为卫辉市唐庄宝胜陶瓷厂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卫集建(2002土)字第11040008号,证件载明用地面积1893.44平方米,用途企业用地,三面临地,东邻路。唐庄村委员会不服该颁证行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卫集建(2002土)字第11040008号土地使用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韩保生投资成立卫辉市宝胜家具厂,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期限起于2008年3月14日,止于2011年12月31日,后被工商部门吊销。本院二审除确认一审查明事实外,另查明,根据唐庄村委会2008年所出具证明,其认可原卫辉市唐庄宝胜陶瓷厂改为卫辉市宝胜家具厂。本院认为,原卫辉市唐庄宝胜陶瓷厂的权利义务,由卫辉市宝胜家具厂承继,应当同时通知卫辉市宝胜家具厂为本案第三人,一审未通知其参与本案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行初字第171号行政判决;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子昱 关注公众号“”